一、高度远视近视

高度近视(-6.00DS以上):
对初次配镜者如完全矫正有明显不良反应,则可由较低的屈光度开始配镜。3个月后随着不良反应的减轻,再配新镜以达到提高矫正视力的目的。有的戴镜者递增度数的次数可达到34次之多,通过这样的递增配镜的办法,可以是高度屈光不正者的矫正视力逐渐达到比较理想的结果。一般而言,每一次配镜的镜度递增量应控制在3D以内,具体使用的递增量,应以配镜者的视觉承受力为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年龄、工作性质等因素。通过这种方法之所以能最终获得理想的屈光矫正效果,是因为睫状肌通过这样一个过程逐渐恢复到正常调节的状态。对曾戴过高度近视镜的患者,也有可能提高1次屈光度就能达到满意的矫正视力。
 
当对判断矫正视力能否再提高、而又心中没底时,可将小孔镜置于矫正镜片前,如视力仍无提高,就判断矫正视力到此为止。这样做,有利于加速选择适宜的屈光度镜片。
 
对于学生应力争达到完全矫正。高度近视,特别是-12.00D以上的近视常有合并症,如晶状体及玻璃体混浊、眼底变性等。为了探知有无合并症及其轻重,验光师们曾尝试完全矫正,看最好的矫正视力是多少,如达到≥1.0,可初步认为无合并症或有轻度合并症。
 
高度远视(+5.00DS以上)
 
由于少年儿童眼的调节异常活跃,在给青少年验光时经常会应用散瞳剂。但是一定要注意,瞳孔散大是检测到的屈光矫正镜都市不应当用于配景德。一定要在药物作用完全消失、瞳孔恢复正常时(用复方托品酰胺于第2天,用后马托品于第2周后,用阿托品于第3周后)再行验光,然后对比散瞳前后的屈光度,根据行走试戴的情况来确定最终配镜的屈光矫正镜度,开具处方。
一般而言,用于配镜的屈光矫正镜都要比瞳孔散大时检测的数据更偏向负镜度(在近视眼,用于配镜的度数常会高于瞳孔散大时检测的数据;远视眼,用于配镜的度数常会略低于瞳孔散大时检测的数据)。
 
也可以采用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配镜的屈光矫正镜度。
 
⑴ 用显性远视度+( )隐性远视度作为配镜度数
 
⑵ 或取( )的当天散瞳后的屈光度,但均不如前法准确可靠。
 
⑶ 如用云雾法缓解调节,只要使用得当并能取得被测者的良好配合,也可以获得比较好的屈光矫正效果。
 
上述方法尽管也可以用,但在生理学上的效能显然不如前述的正规方法。
 
初次配镜如不能适应完全矫正镜度,可酌情减低配镜的镜度。但是,一定要争取在短期内重新验光配镜,逐步增加镜度,直至戴用完全矫正镜度,以减少内斜视及弱视发生可能。
 
对青年及成年人,由于调节张力相对较低,故不作散瞳验光。但应用云雾法检测还是必要的,检测中宜采用“去雾法”,即采用逐渐减少正镜度(或逐渐加大负镜度)来获取最终的检测数值。确定远视眼矫正镜度,一般是以获得正常矫正视力或较好视力的最高度数为准(这里需要说明,伴有外斜视、外隐斜者除外)。
 
在这里顺便介绍关于白内障术后配镜的最基本常识。当前,白内障患者在接受晶状体摘除术的同时,也会同时接受人工晶体的植入,术后难免会有一定程度的屈光不正。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按照常规验光配镜的方式来解决术后的残余性屈光不正。
 
倘若白内障患者在晶状体摘除后未接受人工晶体的植入,患者将是一名重度远视眼患者。
对这样的被测者,配镜的基本方法是,用+10.00DS(或+11.00DS)加上原屈光度的一半作为现在行走试戴镜度,根据试戴效果来确定最终的屈光矫正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