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波1000度近视制镜随感杂谈580(杂谈专业医疗机构究竟是否应该出具“医学验光诊断报告”?)

大家上午好  周四(谢谢日) 3月11日 小雨转阴

美好的周四从“谢谢”所有开始!
祝开心快乐,心想事成!

昨晚读书半小时,读到一句话:“通过不断鼓励他人而鼓励自己。”这个理念非常有共鸣。回忆自己这10多年来的经历和行为仔细想想:其实自己一直是这样做的【积极传播正能量的同时,不断地鼓舞和激励他人】而最终收获的结果则是:自己的在不断鼓舞和激励他人的同时,获得了长远的进步和提升。

相信我们平时都听过这类俗语:即“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感谢他人就是感谢自己、爱戴他人就是爱戴自己”则同时鼓励他人也是在鼓励自己。所以说,未来不管怎样,都要让自己尽可能多的去做有利于他人的事、多说鼓励他人的语、多传播正能量!“读书、健身、感恩、做事业、帮朋友,为自己的不断成长和进步积累更多的新认知和新能量。

前几天有用户朋友电话语音笔者说:“其大致1000度近视左右,去所在地三甲以上医院进行医学验光后,医院不肯出具相应的医学验光处方报告?”当问其具体缘由后才明白:原来医院眼科医师人员在了解该用户朋友验光后不在其医院视光部配镜,即采用不出具/不给予医学验光检查报告的行为予以回绝(大致意思就是:本报告仅在本医院配镜有效,拿出到外面去就不可以了)。

这里笔者想简单谈谈自我内心的一点想法和建议,不到之处还请各医学专业人士给予指正和请教,谢谢!

其实作为我国三甲以上公立医院本身代表着国家公共事业机构对外的公信力和权威概念,作为大众老百姓首选去医院,无非就是想获得更专业的就诊建议和治疗手段,这些前提基础都是出于用户内心的强大信任和真诚支持,再说白了就是公立医院专业度更强,医疗设施更齐备、对外公信力更高、诊断水平更准确等等……这些理念经过前几代人的传承已经根深蒂固,是其它机构所无法比拟的。再加上医院本身就属于国家事业性机构,具备更多的强制性许可前置性(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竞争优势得天独厚,尤其在涉及相应专科诊断、治疗方面(比如拿医学验光、矫正配镜和视觉训练)等等科目和专业工作中,是其它外在视光中心以及眼镜机构所根本无法跨越的。那么至于为什么有一部分用户(患者)、消费者不愿意在医院配镜或者矫正视力,这些需要我们医院专业人士更多的去思考、去寻找自身存在的不足点,而不是通过自己的一定垄断地位或者国家给予的竞争优势去层层限制相应的专业性工作(比如不给予验光处方单以及不给予详细认真的视觉验光检查)。

其次,从商品交易角度来讲:用户(患者)上医院进行诊治或检查身体健康,按照医院的流程和规定,挂号—付费—检查—获得医生建议和诊断报告,这是合情合理的。为什么在医学验光配镜这个科目上就获得不到自己“诊断后的详细报告”?难道单单就是不在本医院配镜矫正,就不给予报告吗?另外医院设立眼科医学验光检查这项工作的宗旨是什么?试想:假设某某用户(患者)由于咳嗽肺部不舒服,至医院进行检查,按照医院正常流程和规定:“挂号—付费—至内科医生初步问诊—建议拍X片检查—再付费—致放射科拍片—等待并取X片—至内科再进一步诊断—获得诊断报告及采取最终行为)。那么请问假设用户(患者)最终表明想换一家医院再作一次详细检查确认或者其它,那么已付费并获取的X片及医生诊断报告究竟给不给用户(患者)?

再次,从法律角度分析:用户(患者)至医院看病诊断的行为,本身就类似于一种市场经济商品交易行为下的要约合同行为,用户(患者)至医院挂号付费后即获得本医院专业科室专业医生的诊断治病权利(即要约合同成立),且用户(患者)拥有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的知情权、保护权以及决定是否治疗的权利,而医院和专业科室医生则需提供其专业性知识技能的医学诊断和建议报告,以及最终救助治疗的义务(同时也是一种特殊责任)而从一定角度讲:医患之间的关系更多是在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之合同行为。而在我国法制社会中,相应的权利义务是必须在公平公正合理的环境下履行的。所以,您懂得……

因此笔者积极呼吁:我们少部分地区的公立医院应该更多的开放自己,多学习和借鉴我国相应大城市大医院以及国外发达国家专业医院的开朗做法和创新理念,更多的提升自己医院的整体专业学术及技能、打开眼界和格局。并且可能的话,更多的去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医疗机构的创新模式及方向,以及更多的开放自己。

其实说白了:医学验光诊断报告本身就是一项非常非常非常普通的眼睛健康检查诊断报告,任何三甲类医院都可以做的更加精致、精美、精细!您觉得呢……

碧波杂谈
每天学一点、每天悟一点、每天写一点,让这个习惯一直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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